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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庄智诺与匡龙、青岛红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智诺,匡龙,青岛红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150号原告庄智诺,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崔夏,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匡龙,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红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智诺与被告匡龙、青岛红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智诺撤回对被告匡龙、青岛红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娜审 判 员  刘大波人民陪审员  逄京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