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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邓丽文与黎超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丽文,黎超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1771号原告:邓丽文,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黎超学,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原告邓丽文与被告黎超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黎超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丽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邓丽文负担。审 判 员 莫家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莫德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