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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贾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8民初2125号原告:李某,女。被告:贾某,男。被告:李某某(被告贾某之妻),女。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清偿原告借款24400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五六月份,原告与被告贾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同年7月1日,被告贾某以烟酒批发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4400元,承诺同年10月1日归还,每逾期一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元,贾某之妻李某某签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二被告未还分文,原告多次讨要无果。被告贾某、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合法身份的事实;2、被告贾某、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二被告合法身份的事实;3、借据一份,证明贾某借款24400元及其妻李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4、被告贾某与原告的电话短信记录,证明被告借原告款及承诺归还的事实。5、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借原告款及承诺归还、李某某躲债的事实。6、原告与被告贾某的通话录音记录,证明被告借款、承诺归还的事实。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原告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贾某。2016年7月1日,被告贾某以烟酒批发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从原告李某处借款24400元,承诺2016年10月1日归还,被告每逾期一日支付原告违约金5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贾某之妻)签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一再推诿未予清偿。本院认为,被告贾某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诚实信用,及时清偿;被告李某某签名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贾某久拖不还,有悖情、理、法,被告李某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2440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某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李某借款24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某某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4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含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