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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璐璐诉吴锦田、吴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璐璐,吴锦田,吴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68号申请执行人黄璐璐,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吴锦田,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吴杨,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黄璐璐与吴锦田、吴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02民初2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锦田、吴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璐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锦田、吴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璐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锦田、吴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璐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齐立新审判员  解 明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