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1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孔凡金与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金,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31民初384号原告:孔凡金,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多伦县。被告:许杰,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多伦县,现下落不明。原告孔凡金与被告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凡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杰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凡金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一直不间断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人民币2万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许杰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被告许杰向原告孔凡金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孔凡金现金20000元(贰万元整),没利息,借款人许杰,2013年11月8日。”该笔借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可以认定,并经当庭质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作为借款合同的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孔凡金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日期,被告应自原告催要时及时给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孔凡金偿还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许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巩庆荣审 判 员 杨文洁人民陪审员 宋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