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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与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程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052号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金桥路与民主路交汇处,机构代码证号78220121-X。法定代表人牛跃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东,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浩,男,汉族,1988年12月4日生,住民权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程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广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