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莲珠、薛南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莲珠,薛南清,游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陈莲珠,女,汉族,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薛南清,女,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游明清,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陈莲珠与被执行人薛南清、游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81民初55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莲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薛南清、游明清偿还借款人民币17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薛南清、游明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雯与被执行人薛南清、游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融执字第1890号】,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薛南清名下有坐落于福建省福清市,拍卖成交款合计1719450.13元,支付申请执行费用、案件受理费、安置费用以及对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受偿外,已无剩余的款项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薛南清、游明清出境,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薛南清、游明清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莲珠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5591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小琴审判员 林华龙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