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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中山、张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中山,张丽珍,张绪标,许岳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386-1号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圣泉路888号。组织机构代码78306486-X。法定代表人:顾平,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根,系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城支行职工。被告:许中山,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张丽珍(被告许中山妻子),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张绪标,男,1991年7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许岳婷(系被告张绪标妻子),女,1991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中山、张丽珍、张绪标、许岳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许中山、张丽珍、张绪标、许岳婷均外出,邮寄送达退回,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章青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