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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行审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中瑞惠银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中瑞惠银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5行审14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1号。法定代表人张岩,局长。委托代理人房京玉,男,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朱强,男,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瑞惠银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楼18C。法定代表人闫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人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朝人社劳监罚字(2016)0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朝阳区人社局于2016年5月23日对北京中瑞惠银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惠银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瑞惠银公司逾期未履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规定要求,其行为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中瑞惠银公司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本院认为,朝阳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朝阳区人社局向中瑞惠银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中瑞惠银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在朝阳区人社局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十日后,其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朝阳区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中瑞惠银公司未按期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朝阳区人社局申请执行逾期缴纳加处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京朝人社劳监罚字(2016)0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寇天功代理审判员  唐伟伟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