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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刑更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樊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坤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532号罪犯樊坤,男,1970年9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2005年11月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西刑二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樊坤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6)陕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8月1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1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5月30日经本院减刑二年;2015年12月16日经本院不予减刑;2016年10月13日经本院不予减刑。执行机关渭南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宏涛出庭履行职务。临渭区人大代表张花、政协委员高红梅受本院邀请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樊坤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4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樊坤虽能遵守监规纪律,接收教育改造,但其在刑罚执行期间对于涉案剩余赃款及原审判处的财产刑,未能通过积极追赃和退缴赃款的行为,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从其狱内消费状况来看,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故该犯尚不能认定为具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坤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