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591宗华东与江苏震阳麻业集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华东,江苏震阳麻业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宗华东,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生,,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蹇新(受宗华东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震阳麻业集团(以下简称震阳集团),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邱家斗村。法定代表人蒋梅芬,震阳集团经理。申请执行人宗华东与震阳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宜徐商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震阳集团应归还宗华东借款17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08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震阳集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760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震阳集团名下未查有财产,本院已将震阳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蒋梅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宜徐商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