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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蔺培明与王俊峰、鹤壁三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培明,王俊峰,鹤壁三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753号原告蔺培明,男,1991年9月23日生,汉族,临清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员,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刘锋,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真,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峰,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河南省浚县。被告鹤壁三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善堂镇康村村头路东。法定代表人耿照宾,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照洲,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聂战猛,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号。负责人俞海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岩,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蔺培明诉被告王俊峰、鹤壁三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的审理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案应依法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萌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