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3561号原告:王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现住甘州。被告:施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原告王某与被告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于2017年6月30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故该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7月24日,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8元,减半收取250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本院退还原告王某案件受理费2504元。审 判 长 王志英审 判 员 彭 勋人民陪审员 黄钰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