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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4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4403朱爱武与靖江市合力汽车修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武,靖江市合力汽车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403号原告:朱爱武,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卫进,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合力汽车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真武河北路47号。法定代表人:鞠爱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朱爱武与被告靖江市合力汽车修造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朱爱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朱爱武负担。审判员 高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卓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