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7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肖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71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新燕,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北大洲后26号,现永安市桃源新城D区*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59********。被申请人:肖青,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桃源新城D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新燕与被申请人肖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闽0481民初271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肖青所有的38,000元的财产,查封申请人陈新燕和担保人赖承月的房地产。陈新燕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新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陈新燕与担保人赖承月(公民身份号码)共有的坐落于永安市××新城××室【永房权证字第××号、永国用(2004)第22337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肖青所有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案件申请费400元,由肖青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瑜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