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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旭飞因犯聚众斗殴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启胜,王志刚,郭旭飞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刑终55号原公诉机关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启胜,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于长子县大堡头镇,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出生地。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9日被长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长子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9日被长子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长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长子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志刚,又名“炮弹刚”,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于长子县大堡头镇,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出生地。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9日被长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长子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9日被长子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长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长子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旭飞,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于长子县大堡头镇,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出生地。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9日被长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长子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9日被长子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长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长子县看守所。长子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启胜、王志刚、郭旭飞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史启胜、王志刚、郭旭飞三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后,三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裁定发还重审。长子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晋0428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认定:1、被告人史启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被告人王志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3、被告人郭旭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后,三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平、王虹凯出庭支持公诉,本案原审被告人史启胜、王志刚、郭旭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长子县大堡头镇南李村与南小河村均有村民从李村煤矿拉煤,因拉煤排队问题产生意见。2014年3月26日晚,两村均有多辆车在该矿门前排队等候拉煤,排在前面的车辆属南小河村民。就车辆排序问题南李村村民孟培洋、郭绘军与南小河村的张某发生争吵后被殴打。之后,身为南李村村主任的被告人史启胜获悉该村村民孟培洋、郭绘军在李村煤矿门口被打,即与部分村委干部赶赴现场,期间其打电话给被告人王志刚,让王赶紧去现场。王志刚又联系郭某、王某某与被告人郭旭飞等人一起乘车来到李村煤矿东门外,郭旭飞与王志刚进去该矿东门内,郭旭飞搂着镐把走出东门,递给王志刚一根镐把。此时被告人史启胜在离被告人郭旭飞几步远的地方看见搂着镐把的被告人郭旭飞,史摆了摆手然后开始打电话。同时被告人郭旭飞继续向在场的其他南李村村民发放镐把,后其将剩余镐把扔在地上,被告人王志刚又从地上拿了一根镐把,走了几步将一镐把交给另一男子。随即三被告人与数名南李村村民手拿镐把往东走,去找打孟培洋、郭绘军的人。途中与持械的南小河村村民张某1、张某、申卓琳等数人相遇,相遇后即发生持械打斗,造成双方多人受伤,其中致参与打斗的南小河村村民张某、张某1、郭某、郭某某2、申某某1、张某某等六人受伤。经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鉴定,鉴定意见分别为:张某之头皮损伤、双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张某1之头皮损伤、体表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郭某之左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郭某某2之面部损伤、左眼损伤均评定为轻伤二级,郭某某2之左眼眶骨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申某某1之体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张某某之左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另查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某1、郭某、郭某某2、申某某1在原审上诉期间与三被告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同时为三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在本案重审过程中,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某1、郭某、郭某某2、申某某1申请撤回对三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起诉,2016年10月10日原审裁定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某1、郭某、郭某某2、申某某1撤回对三被告人史启胜、王志刚、郭旭飞的附带民事起诉。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长子县公安局移交案件报告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2、书证户籍证明3份,分别证明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证人李某某(李村煤矿的保安)的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3月26日晚上发生过两次打架,8点多时其在李村煤矿东大门上班,看见一辆黑色的小轿车拦在了拉煤车的前面,周围有五六个人在那站着。好像是吵架,然后就听见了木棍等工具打斗的声音。其当时看见车跟前的几个人厮打在一起,打着打着到了北边的沟里,后就散开,一会就走了。后来李某某就过来东门,其两人一起去打架的地方去看,看见有两人在路上蹲着,两个人身上都盖着黄大衣,李某某把这两人的黄大衣揭开后看见是孟忠堂和郭玉堂家的儿子。到了9点多的时候,南李村的村主任史启胜、副主任红伟等五六人从东门出来。10多分钟后。其看见“炮刚”手里拿着一根镐把从门外面跑了进来,史启胜在后面跟着,手里也拿着一根铁棍。李某某夺下史启胜的铁棍,后南小河的十多人跑到了东大门门口,李某某将门外面的人手里的镐把都夺了下来,在夺镐把的时候南小河的村长郭建兰把南小河村的人都拦住后让他们散开。4、证人赵某某(李村煤矿的保安)的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3月26日晚上8点多时,其在东大门值班,看见排队的车有人打架,其怕打到煤矿里面,就把伸缩门关上了。过了没多会儿,南李村的村长带着六七个人从大门里面往外走,有个叫“刚的”也叫大炮刚,“刚的”好像说:“找他们的,还打人了”。没几分钟“刚的”跑回来了,硬扒开门进入里面,随后南李村的村长也硬扒进来了,南小河的人在追他们。当时南小河的人在追南李村的村长时,其听见南小河村主任“建兰”说了句:“不要和保安生气。”5、证人张某(南小河村村民)的讯问笔录,证明2014年3月26日晚上8、9点多时,其在自己的拉煤车坐着,看见南李村包括“炮弹刚”等十来人在其车前面十来米站着,手里拿着镐把。他们站了20多分钟,南小河的人从东边过来十来人,有的人拿着镐把,后双方打在了一起,双方打了没几下就跑了,其下车后在路上捡了根铁管想和南小河村的人一起吓唬吓唬南李村的人,其刚刚捡起铁管,手被人打伤。当时南小河的张某1、张某、申卓琳几个人在场,其他人其没有注意,手里拿什么工具其没有注意。南李村的人其就认识“炮弹刚”,他当时在其跟前手里拿着一根镐把往东门那块跑。同时监控显示张某手中拿一东西。6、证人张某1(南小河村村民)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26日晚8时许,其开车到煤场东门口,看到南李村的小军在他的车跟坐的,小杨躺的。其一个人在车上坐的,听到南李村史启胜等人在骂张某1、张某。大约过了半小时,史启胜带的他村人拿的木棍向东走,张某1、张某向西走。大约走在其车前第4、5个车处,其听到有打架的声音,其就下了车也向西走到那里,其拾了一个镐把,看见张某1拿铁棍,张某拿木棍,史启胜向大门里跑,后看到派出所工作人员来了就将手中的镐把扔了。7、证人郭某某(南小河村村民)的讯问笔录,证实其曾用名郭波。2014年3月26日20时30分许,其从保安室报完车牌和吨数出来后看见炮弹刚胳膊夹着一根镐把从东大门外面跑到里面,把镐把放在了保安室外面的墙上,就往里面跑了。其和保安说:“把这镐把给我吧,我回到家还能用呢”,于是保安就将镐把给了其。刚出大门口看见南小河村的十来个人从东边跑过来,到东大门口就停住了。这时保安队长李某某从大门里面出来,出来后和其要镐把其就给了李某某,然后其村的人就散开了。其辨认监控录像上其村拿镐把的人有张某1、张某、郭某、老扁(郭建斌)、张红(宏)伟、张某、张红伟儿子墩(即张某某)、张某(小虎)、张某1、张瑞、申某某1、陈帅、郭子龙。8、证人张某某(南小河村支委委员)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26日晚上8点多钟,其从家里吃过晚饭就到了李村煤矿东大门外的运煤通道,按其村支两委的安排,那天正好轮到其值班,其吃了晚饭就上去了。其村的张某1与张某成立了个“华峰商贸有限公司”组织南李村、南小河的经营货车的车户负责从李村矿向外运煤,其村委委托华峰商贸公司向外运,村委从中按每吨抽0.5元钱,所以村里的干部都安排的有值班,负责车辆的排队排序,公司的人不在时,其村干部负责看车。其来到运煤通道上,小河村值班的那个小房子附近,看那些运煤车已排好队准备进矿里装煤,前边的车亮了灯都慢慢地往前移,没一会见车又不动了,听车上的司机和其村的人说:南李村的人打电话叫黑社会的人来打南小河的人。一小会儿又听有人说:南李村的人发镐把了。这时其就沿运煤通道向西走,当走到道路的大肚处(就是从矿东大门出来向西由宽变窄的地方),其看到南李村的一个叫大炮刚的人手里拿着根木镐把儿,边走边喊:快来!快来!还不时转身打手势,和他一起走在前边的是一个胖女子,手里也拿着一根镐把儿,边走边骂:今黑来,非抄了小河人的家,把人打成这样,吃甚还甚。他俩后边陆续还跟着几个人也拿着镐把,其没注意是谁。其当时还说:“有啥说啥吧!还敢拿工具打架?”走到下坡那儿,其见南李村的人与其村的人相遇了,双方打开了,有人喊:给我打!也听见木棍相互敲击的声响,乱哄哄的,有人跑,有人追,还有人被打后发出的尖叫声,其离打架有十几米远,没看到谁打谁,怎样打来。一会一群人追打着往矿大门口方向走,还有人跑到了路南的地里。他们在一起打的过程根本不足一分钟。其见其村的人追上南李村人哄上向西跑了,张某1拿着根镐把追打来。其村郭某某2、郭某受伤了。其见南李村郭福先、小军、小洋受伤了,郭福先是在与其村人相遇乱打时受的伤,小军和小洋听别人说,在两村人打群架时就没有到场参与,之前就受了伤在地上坐着。两个村打架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村的利益矛盾,3月26日生气前三、四天到有些不愉快的摩擦了,当天晚上,小河的车已排好队,按排队的先后顺序装煤,而南李村的小洋和小军要求按号排。9、证人张某某1(南小河村民)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26日晚上8点多,其听说李村矿东门有人打架,其就骑车去了李村煤矿东门,看见门口有二三十个南李村的人,对面站着南小河村的村民以及拉煤车的司机。其过去后对南李村的村主任师(史)启胜说:“都是坡上岸下的,你应该制止住,还能让打开架。”史启胜说:“我也是刚刚过来。”后来李村煤矿东门里面就有人往外送镐把,大概传了有二三十根镐把后,南李村的人就手拿镐把朝东走了。其中有一个胖胖的人还向南李村的拿镐把的人开了一次会,嘴里说了句:“走,咱们打去。”后来南李村的人就朝东走了。走不到四五百米碰见南小河村的人也有四五十人,南李村的人中有个胖子说了句:“给我上去打。”随后两边的人就打到了一起。当时南李村那边有史启胜、忠堂、还有个胖胖的人、志刚等十多人。当时南小河村人多,双方打开以后,南李村的人被打散了,有人就把镐把扔了,南小河的人捡起镐把一直追着南李村的人到了李村煤矿东门附近,南李村的人从两边的地里跑了。10、证人郭某某(南李村村委副主任)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26日下午,村委主任史启胜给其打电话说:矿上咱们的人和南小河的人生气了,咱们过去看一看,不要打开架了。这样,其开车拉上郭某某、郝玉文往矿上走。其到了李村煤矿东大门处,史启胜也到了,大概是东大门50米远的地方,其村的孟培洋、郭绘军两个在地上躺坐着,两人已经受伤了,孟培洋满脸是血。这时村委主任史启胜、其村“大炮刚”都说:走,去找南小河的人理论。他们往下走了。后面其想再去看看了,就往外面走,走到离大门20米远的地方,看见史启胜和南小河的人碰了面了,其中不知道南小河的人谁说了句:“你是村长,还带头闹事,给我打。”南小河的张某1、张某、申卓琳等人都打开史启胜了,史启胜就跑,他们就追,追到东大门处,史启胜硬挤进门里面,南小河的人才不打他了。其村当时跟着史启胜下去要找南小河村的人有“大炮刚”、郭福先(村委副主任)、郭旭飞等人,“大炮刚”正名叫王志刚。当时不清楚镐把是谁拿的,事后听说是“大炮刚”和郭旭飞拿的镐把,至于从哪儿拿的,其不知道。其上去时,南小河村的张某1、张某、申卓琳还拿着镐把在孟培洋、郭绘军身边站了。南小河村主任郭建兰、会计张红伟等人参与打架来,他们手里拿的镐把。11、证人魏某(南李村村民)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26日晚上7点半左右,其去李村煤矿东大门拉煤,到8点左右的时候,南小河村的张某、申卓琳开始指挥拉煤车辆往李村矿里门走,这时孟培洋就开着郭绘军的车挡在了拉煤车队的前面,孟培洋从车上下来和张某、申卓琳吵开了,后张某1开着车来到了孟培洋他们几个人身边,张某1下来后也和孟培洋吵在了一起,双方吵了几句后张某1从自己的车上拿下来一根镐把,并用镐把打开孟培洋了,其和江某某、郭绘军就过去拉架,当其三人走到孟培洋身边的时候,孟培洋当时已经躺在路边的沟里面了,其三人过去后张某又朝郭绘军身上蹬了一脚,张某1和申卓琳用手里的镐把在郭绘军身上分别打了一棍,然后其和江某某说郭绘军刚刚做完心脏手术,张某1几个人才停手,随后张某1几个人就开着车朝东边走了。孟培洋主要是头部流血。是其给史启胜打电话说:孟培洋和郭绘军被南小河的人打了,你过来看一下吧。没多久史启胜就带着村委干部来到了东大门外面,史启胜来了以后问了问村上的人怎么回事,史启胜等人在门口站了一会后朝东边走了。没有过几分钟,南小河村的十多个人手里拿着镐把冲到了东大门门口,其就回到车上了,后来公安局的人就来了。南李村在场的人有史启胜、郭某某、王志刚、郭福先、老飞、郭旭飞,其他人其记不得了。12、证人郭某某(南李村副支书)的询问笔录,证实村上都叫其“老飞”。2014年3月26日晚7点多,村委开会中间,村委主任史启胜接到一下电话,说是李村矿上生气了,史启胜说:开完会,回家吃个饭,村委干部去矿上看看解决一下。开完会其回到家还没吃完饭,副主任郭某某开车叫其,其就出来和郭某某、郝玉文、郭福先四个人一块去矿上了。到了东大门后,看见其村的孟培洋、郭绘军都在地上,郭绘军当时站不起来,孟培洋满脸是血,手捂着脸,南小河的张某1、张某、申卓琳、郭某某2四个人也在旁边了,手里还拿着铁棍,其就和他们说:怎么回事,怎么把人打成这样,有什么事不能好好说。这时申卓琳说:他先打我了。说了几句话,张某1等人就往下走了。这时孟培洋老婆鹿海芳来了,说要找南小河的人理论了,还说吃甚还甚。鹿海芳在前面,其他人在后面往下走,走了没多远,南小河的张某、张某1、申卓琳在前面手拿工具,后面还跟着有十几号人上来了,上来就打,先把鹿海芳打倒在地上,其村的人往东大门处跑了,其在原地站着,南小河的张某1、张某、申卓琳等人也没打其,继续往前追史启胜他们了,其就往上走,上来看时,其村的人好多人已经被打伤了,南小河的人其也没见。当时和村委主任史启胜一块去找南小河人时,有村委干部郭福先和其,村民王满红(宏)、郭旭飞、“大炮刚”、郭某、郭某某1等人。史启胜等人一块下去时,有的拿镐把。其村受伤的有郭福先、郭某某1、郭旭飞、王满红、孟培洋、郭某、郭绘军、史启胜等人。13、证人江某某(南李村的村民)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26日晚上,孟培洋、郭绘军、魏某和其到了李村煤矿东门,当时孟培洋下车后就跟南小河村张某说话,张某1就开车从李村煤矿东门出来到了孟培洋跟前,下车后就跟张某与孟培洋厮打开了,其、郭绘军、魏某就赶紧过去,看见张某1从车里拿出一根铁棍打孟培洋,其等人过去后就拉架,张某1就拿铁棍打郭绘军,其就护郭绘军,这时停手了一分钟左右,申卓琳就开车拉的两个人来了,下车后申卓琳手里拿的镐过来就打孟培洋、郭绘军,当时打郭绘军的时候,其还说他有病,申卓琳就问其有病没,还想打其了,将孟培洋、郭绘军打倒在地后,张某1、张某、申卓琳就往东走了。有二十分钟左右,南李村的史启胜、郭福先、王志刚(绰号大炮刚)、郭某、王满红(宏)、郭旭飞、郭某某1,孟培洋的妻子、父亲孟忠堂来了,看见孟培洋、郭绘军被打后,都就说去找张某1、张某、申卓琳三人问问为什么把人打成这样,孟培洋的妻子还说吃什么还什么,还骂村干部打着人了也不管。后来其没有听清谁说了句去拿镐把去,就见都去东门门口拿上镐把就往东走了,当时走了五十多米,就碰见南小河的人,双方就互相打起来了,双方打了没一分钟,南小河的人就追的南李村的人跑回来了,还把史启胜追李村矿里边了,后来“110”“120”都来了。当时南小河的人有张某1、张某、申卓琳,手里拿有镐把,张某1手里是铁棍。第二次双方打架,南李村有史启胜、郭福先、王志刚(绰号大炮刚)、郭某、王某某、郭旭飞、郭某某1,其他人就不记得了,这些人手里都拿着镐把。南小河还有张某1、张某、申卓琳,还有好多人其就记不清了,他们手里都拿的镐把,张某1手里拿的铁棍。14、证人郭某(南李村村民)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26日晚上,其村的村长史启胜、郭旭飞、王志刚听他说孟培洋和郭绘军被打后都到了打架现场。后郭旭飞和王志刚就去村里叫人了。当时其家开的有麻将馆,郭旭飞和王志刚去了其家后,对着打麻将的人说:“咱村的孟培洋和郭慧(绘)军在李村煤矿被小河的人打倒了,你们快去吧。”后其就坐上王志刚的车又去村西叫了王晚红、郭红刚往矿上走,走到村东头,其村有个加工木料厂,王志刚说:“走,进里面拿些镐把的。”后拿了十五根镐把就去矿上的东大门了。路上其听见史启胜给王志刚打过两次电话,都是问走到什么地方了。到了东门口,其看见“小军”、“小杨”在地上坐的,“小杨”满脸是血,当时其问“小杨”有事没,“小杨”说被人打了,并且看见“小杨”的父亲、妻子往东走,听见“小杨”的妻子说是去问南小河的人为什么打人,也有几个南李村的人跟在后边,其见王志刚、郭旭飞也去了,其也就跟着去了,又走了20米左右,从路旁的大车后边闪出来二、三十个人,手里都拿的工具,不是铁棍,就是羊镐把,当时南李村这边也有人拿羊镐把,这时“小杨”的妻子问了句谁是张某1,南小河那边人就拿起工具动手了,其当时挡了一棍后,就往西跑,跑到“小杨”跟前时,又有三、四个人追过来,其中一个人拿刀砍住其小腿,并且嘴上说:我就是张某1,打死我管赔。之后另外两、三拿羊镐把打其胳膊和腿,其当时说:我又没工具,打我干什么了。对方就停手了,都去追史启胜,后来有人报了警。15、证人王某某(南李村村民)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26日20时许,老板王志刚给其电话说:有事了,来矿上来。其来到街上,就看见“岗的”(王志刚)开车来拉其来了,车上“岗的”、郭旭飞和其共三人,在路上“岗的”就说:主任史启胜打电话了,说村里“小阳”、“小军”在矿上的出煤被南小河的人打了,赶紧过去看看。到了之后看见“小阳”、“小军”都躺在地上,两个人都流了好多血。现场就是有好多南小河村看热闹的老人们在劝说:不管怎样,都不要打架。其等人到了现场之后,村干部都已经在现场了,事情的起因就是因为南小河村的车队不按原先的顺序排队走煤,也不让其村的车在前面排。村主任发话:“己经发生打架了,咱先把咱村的车队都排在前面,咱也挡住先解决问题再说。”其等人和村干部相跟上就往车队跟前走,正往东走的时候,看见南小河村的张某1叫喊了一声:“给我打。”瞬间好多人就围过来乱打其等人,其中是张某先用铁棍打了其头部一棍,至于其身上的其他部位是怎么受伤的其根本不清楚。南小河的村民拿的有铁棍、有木棍。16、证人江某(南李村村民)的询问笔录,证明其是拉煤司机,2014年8月24日晚上八点多,其像往常一样去东大门准备拉煤,其到自己的车上以后就等着,按照平时的规律8点多拉煤车应该往煤厂里面走,当天晚上8点多车一直没有动,其看见本村另一名拉煤车司机江彦军往东大门那走,其就跟着往东大门那块走,当走到东大门外时,看见孟培阳脸上流了好多血,孟培阳坐在运煤路北边的沟里,其和江彦军两个司机看见这情况后就过去拉架,南小河的张某1、张某,申卓琳三人中有两个人拿着一根铁棍,一根镐把又打了孟培阳几下,其和江彦军过去将张某1等人说开了,后来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张某1等人打了郭绘军几下,其和江彦军就赶紧拦住说郭绘军做过心脏手术,张某1他们才停手,然后张某1、张某、申卓琳三个人就走了。在现场张某1、张某、申卓琳用工具打的孟培阳、郭绘军。三个人中有两个人手里拿着工具,一个人拿着铁棍,一个人拿着镐把。张某1等人打完人以后,申卓琳拿着镐把准备砸郭绘军的车,张某1说:“不要砸人家的车”,然后申卓琳就用镐把将车的尾灯砸破,张某拿了一把匕首将郭绘军车的四个轮胎都放了气。张某1等人走后,其村的主任史启胜、“老飞”、“炮弹刚”等十多人来到现场,其看见村干部来了就去一边呆着去了,史启胜等人在现场呆了二十分钟左右就朝东边去了,史启胜等人朝东走了有十几米的距离,南小河的十多人从东面过来了,后来双方就打在一起,当时应该有人受伤,是谁受伤的不知道。17、证人李某某(李村煤矿保安队副队长)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26日晚上8点多,其接到东大门门卫电话说是有人打架,其就往东大门走,刚到东大门外面时,其就拿了一个人手里的镐把。然后其看见南李村村主任史启胜手里拿着一根铁棍要进大门,其从他手里拿了他的铁棍才让他进来。史启胜后面还跟着有七八个人,但是没有走到大门口。随后过来几个人,都是南小河的都拿着镐把,其都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其中好像有南小河会计宏伟家的孩子。其夺他的镐把,他还不给其,其和他们互相夺了一会儿镐把,但是没夺下。后来南小河村主任郭建兰过来以后把他们弄走了。其当时看见孟培阳(洋)都叫他“小阳”在东大门外30米处的路北边蹲着,其过去看他,他拿着一件大衣蒙着头不让其动,不知道他哪里受伤了。当时东门有门卫李海朝、赵某某,保安部的张路平,还有李某某2和赵某某。18、证人赵某某(李村煤矿的保安)的询问笔录,证实在东大门值班的李海朝给其打电话说东门有人打架了,其才往东门走。其到了之后打架己经完了,打架的人都退到东大门广场外了。当时其过去后东大门里面停着一辆黑色的现代轿车,上面坐着一个人事后才知道是南李村的村主任,他没有拿工具。李某某队长让其收好地上的一根铁棍,李某某队长和其说这个铁棍是车上这个人(南李村的村主任史启胜)拿的。19、证人李某某2(李村煤矿保安)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26日晚上8点多,其到东门看见“炮刚”手里拿着一根镐把从大门外跑进来,后史启胜也拿着一根铁棍跑进来,李某某从史启胜的手里把铁棍夺过来。其跟随李某某向门口拿镐把的人要镐把,有一人直接给了,一个叫“墩”(张某某)不给,李某某没抢下镐把,这时过来十来个人冲到其和李某某面前,这时南小河村主任郭建兰过来说了句:“不要和人家保安发生冲突。”后在其面前的十来个人就散开了。20、证人郭某某(南小河村民)的询问笔录,证实其也叫“老扁”。2014年3月26日晚上,其听史怀斌说南李村和南小河打架了。到了之后其看见地上扔有好多的木棍,不知道那个女的说让把木棍扔了,不要让拾上再打起架来。其也拾了三根扔到了南边的地里。在路的北面有人在那坐着或是蹲着像是受伤了。21、证人郭某某1(南李村村民)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26日19时许,其开车拉煤,快九点的时候,也不见车动,其下来车走到东门门口,看见南李村“小军”和“小杨”脸上有血。过了十几分钟,“小军”和“小杨”的家里人来了,觉得被打了,就想去南小河问问因为什么被打了,当时也有好多司机跟着过去,当走到拉煤车中间的时候,南小河村也有二、三十人过来,其中张某1就是管理车队拉煤的,当时其离得有段距离,只是看见“小军”、“小杨”的家属跟张某1在说话,后来没注意双方是怎么打起来的,其就往过走,当时双方拿的镐把子,其过去后就从一个南李村人手里夺走镐把子,不想让打架,但是同时被人拿镐把子打了其头一下,当时就流血了,其就拿镐把乱打来保护自己,双方打的过程中就往西走,当时其流血多就蹲地上了,后被送到医院了。南小河其就认识张某1,还有二、三十人不知道哪的,都拿的镐把。南李村“小军”的亲戚,“小杨”的父亲孟忠堂、妻子、亲戚都参与了,亲戚都是谁其不认识,其看见也有人拿的镐把。不知道双方打架是谁组织的,只见南小河村张某1带头走在前面,南李村是“小军”和“小杨”的家属走在前面。22、证人冯某某(南李村村民)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在南李村开着一家木材加工厂,经营锄把、镐把、铲把等农用工具。2014年3月26日,其不在家不清楚其村人所拿的镐把是不是其家的。23、证人郝某某(南李村村民)的询问笔录,证实其与冯某某是夫妻关系,其家在本村经营一木料厂打架当天,没有人来其家买木制镐把。24、被害人张某(南小河村民)的询、讯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26日晚上8点多,其在矿东门准备组织拉煤车辆拉煤。这时停在东门口的一辆黑色的奇瑞轿车突然过来挡在了拉煤车前面,然后南李村的孟培洋从车上下来,其走了过去(问)为什么要拦车。孟培洋说:“我就是来挡车来的。”郭绘军还有其他好几个人都过来了,后孟培洋拿出手机电话里说:“我在矿东门口呢,你们赶紧叫上人过来。”其让他把车开走,他不开,其两个人便吵开了,孟培洋用手封住其的衣服,在其脸上打了一拳,其便和孟培洋两个人打开了,打了一会后就停住了。孟培洋说:“打开后备箱拿东西。”随后附近的司机把其二人拉开了。拉开后其和其哥张某1、郭新(鑫)、申竹林(卓琳)等人朝东边走去。走了300米左右时,路边的人喊着南李村的人拿着木棍来了,当时其几个人没有在意继续朝东走,走了没多远就看见师(史)启胜、“炮弹”、“刚的”(不知道真名)、志刚等是十五六个人手里拿着镐把,史启胜手里拿着一根铁棍朝其几个人过来了。过来以后史启胜他们问了句:“谁是张某1来。”其哥说了句:“我是张某1来。”然后其两帮人就打在一起了,打着打着就打散了。其的鼻子、头部、脸上等都受伤了,其头上的伤是南李村两个女的打的,脸上是孟培洋打的,其他部位其不知道。其当时在地上捡起来一根镐把然后在那乱甩来,当时人太多现场太乱,其不知道甩到人没有。其这边张某1、郭某、佳兴、申卓琳、磊磊、郭某某2、张某某等受伤了。当时其是在车上拿了一把小的瑞士刀,是其返回到东门的时候,怕南李村的人开车跑了,其就拿这把瑞士刀扎了郭绘军的车。发生冲突时其见南李村拿工具的有史启胜、大炮刚、郭某、郭某某1、还有一个开车的刚的,小明,除了史启胜拿着铁棍,其他拿着镐把。25、被害人张某1(南小河支委委员)的询、讯问笔录,证实其是华峰商贸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负责李村煤矿走煤。2014年3月26日晚上8点30分许,其在外面吃饭时给其弟弟张某打了个电话问他拉煤车往里进开了没有,张某当时说南李村有人挡住车了。其听说这事情以后就一个人开着车来到了李村煤矿东门拉煤车那块,看见一辆黑色的奇端车挡在了其村的拉煤车(前面)。因为其就是负责南小河村拉煤车秩序的,其就过去问站在奇瑞车旁边的小杨(即孟培洋)和小军(即郭绘军)。小杨说:“拉煤的车今天就是不能进去拉煤,要是想拉煤就得按号排队拉煤。”其说:“煤怎么拉是司机们自己的意见,现在已经排好队了,按顺序拉就好了。”后其让第一个司机准备进矿拉煤。这时小杨说了句:“给我打开后备箱抄家伙,看你们谁敢进。”小杨边说边掏出手机打电话,小杨在电话里说:“你们赶紧到李村矿东门来。”并对其和司机们说:“我看你们谁敢动,我叫的黑社会的人马上就到。”其当时让前面的车先进到了矿里面。小杨看见车往里走就过去准备挡车,张某怕车撞小杨就拉了他一把,小杨被张某拉了一把便用拳头在张某的脸上打了一拳,张某脸上当时就出血,小军这时也过来把其推到了旁边的地里,其就从其车的后备箱拿了卸轮胎用的铁工具和小军打开了,互相打了几下就停下来了,又开始说拉煤的事。小杨在那又打开电话,并说让那些黑社会的人赶快来。随后其和张某、申卓琳、张某某、郭某以及几个司机朝东走去。其边走边给村委干部打电话,其几个人计划过去看看那些黑社会的人。当走到东门400米处时,村干部张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南李村的人拿着木棍都下来了,你们赶紧躲一躲。”其挂断电话后带着其村的几个人往西走,计划去看一下是谁。走了约80米左右,看见以郭某、“大炮”、“刚的”为首的三十多人手里拿着镐把走过来了,“大炮”看见其几个人就喊:“给我打,见人就打。”然后双方就打在了一起,郭某是第一个动手的,打在其的头上,后来打着打着就散了,南李村的人打完以后就都跑了。其的头部、左肩、腰部、大腿、屁股都被打了,具体是南李村谁打的其也不清楚。其被打后在地上捡起根铁棍,然后南李村的人在跑的时候其在其中两个人身上打了几棍,具体打住谁了其也不知道。其这边张某、申竹林(卓琳)、郭某、郭某某2、张某某等人都受伤了。当时南李村拿着镐把的有郭某某、郭某某、XX飞、郭福先、史启胜、郭旭飞、郭某某1(刚的)、王志刚(大炮刚)、郭某,还有个女的不确定是不是鹿海芳。26、被害人申某某1(南小河村民)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26日晚上,其在其姨夫家坐着,听村上人告诉其姨夫其姐夫被打了,其听到后就说:“我去看看。”其姨夫不让去,其没听就跟着村上的人去了事发现场。其看见一群人,在运煤通道上从东往西走,其也跟了上去。走了一段后,看见通道上从西往东也来了一群手拿棍棒的人。两伙人一碰面,其看见对方有一个女的用棍子在其姐夫(张某)头上打了一棍,其姐夫(张某)不知道从对方谁手里抢了一个棍子就和对方打了起来,打起来后人都乱了,其站的靠前没来得及跑,就被两三个人打了,完了其也抢他们的棍子,追打其的那两个人,一直追到矿门口那两个人钻到了矿里。27、被害人郭某某2(南小河村民)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26日晚上8点多,其原来在李村煤矿的煤场开装载机装煤,后来停下了。其看见在煤场大门外有人拿的木棍,而且好多人,其就往外跑。跑出大门有100多米,其刚到了好多人乱糟糟的地方,有人拿木棍一下打在了其头部的左侧面,其就什么也不知道了。28、被害人张某某(南小河村民)的讯问笔录,证实村里人都叫其“墩”,其父亲叫张红伟,在南小河村当会计。其村去年成立了公司,其就去公司干活了,公司法人代表是张某1,其负责拉煤车的排队。2014年3月26日19时许,其到了运煤路上,张某已经到了。过了一会其听见村委主任建兰和其爸在后面喊:“前面有人拦车了,快上去看看。”其就去了东大门广场处,看见现场好多人,有南李村的,也有南小河的,现场很乱,刚打完架的样子。其村村干部说:“有甚好好说,打什么架了,把棍棒都收起来。”其就去一辆大车旁边有个拿工具的,其也不知道是谁,去拿他的工具,在夺的过程中,这个人把其一手弄伤了。其刚上去时看见“大炮刚”手里拿镐把跑了。其没有追南李村的人,就是拿着工具在东大门站着来。南小河张某1、张某、申佳星(兴)、张某、郭某某2、郭某等人和其受伤了。29、被害人郭某(南小河村民)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26日晚上8点多,其去李村煤矿煤场上班的时候看见路上站着两帮人,一帮是南小河四、五十个人站在东边,另帮是南李村二三十个人站在西边,距离有十多米远,后来两拨人就打在一起,其就往路边的地里跑,其跑的时候有一个人朝其跑了过来并用手里的木棍在其头上打,其当时用左手挡了一下,木棍打在其左手上,其被打后就从地里跑了。南李村那边有史启胜、炮弹刚,其他人不认识。南小河的人没在路灯下,其没有看清楚。其跑的时候听见有木棍、铁棍等工具打在一起的声音。30、李村煤矿监控视频资料一份,证明部分案发现场情况。其中监控显示被告人郭旭飞从李村矿门内搂着约8、9根镐把出来矿门,先发给矿门外站的男子一根镐把,随后将第二根镐把发给了被告人王志刚。此时被告人史启胜在离被告人郭旭飞几步远的地方看见搂着镐把的被告人郭旭飞,史摆了摆手然后开始打电话。同时被告人郭旭飞继续向其他人分发镐把,后其将剩余镐把扔在地上,被告人王志刚又从地上拿了一根镐把,走了几步将一镐把交给另一男子。31、鉴定书6份,证明经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鉴定,鉴定意见分别为:张某之头皮损伤、双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张某1之头皮损伤、体表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郭某之左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郭某某2之面部损伤、左眼损伤均评定为轻伤二级,郭某某2之左眼眶骨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申某某1之体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张某某之左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32、被告人史启胜(南李村村委主任)的询问、讯问笔录及当庭供述,证实其任长子县大堡头镇南李村村主任。2014年3月26日20时30分左右,其接到江某某的电话,说是李村煤矿东门口把人打倒了,你也不管。后挂了电话,其就跟郭宏伟、郭发先一起去了。到了矿东门口附近看见其村郭慧(绘)军、孟培洋被打倒了。南小河村张某、张某1等人在周围站着,手里都拿的打架工具,南李村也有一些人。还没来的及说话,双方就打在一起了,当时有南小河村的两、三个人拿着镐把打其,其就跑,他们追其到李村矿东门口,被人拦住了,后其就从李村矿南门出来了。当时双方站一起的时候,王志刚说打了人也没人管,之后孟培阳(洋)的父亲孟忠堂和“建兰”都喊打来。当时南李村有十几个人,其中有其、王志刚、郭发先、郭宏伟、郭某、郭某某1、王满红(宏),还有几个人叫不上名了,南李村有人拿的羊镐把。南小河村有二十多人,其中有张某1、张某、“建红”、“建兰”、“铁蛋”、“卓林”,其他人其就不认识了,他们中间有人拿的铁棍、羊镐把,还有人说他们拿刀了。其右肩膀、腰、腿部都不同程度受伤。其当天晚上在现场被打的不行,就随手在地上捡了一根铁棍也不知道是木棍,拿起来后乱打了几下,也不知道打住人没有,后来其就跑了。其村村民也有拿镐把参与打架的,是谁其没有看清。33、被告人王志刚,又名炮弹刚的讯问笔录及当庭供述,证实当天其正在郭某家看别人打麻将,后来是史启胜其打电话,说矿东大门南李村和南小河村的人在打架,让去其看看,于是其开车和郭某、郭旭飞、王某某一起去了现场,看见郭绘军和孟培洋在拉煤车的前面躺在地上,郭绘军穿的大衣蒙着头,孟培洋满脸是血,他俩说是被南小河村的张某1、张某、申卓琳拿镐把和铁棍打的。当时在场的有南李村干部史启胜、郭宏伟、郝玉文、郭某某、郭福先、还有些南李村的拉煤车户:魏某、张鹏、“峰的”。南小河拉煤车户有:“满的”、“双龙”,还有些人没注意。孟培洋的妻子、父亲孟忠堂、郭绘军的妻子和母亲也在,其他人其没注意。当时在场的南李村有人说南小河放话了,南李村的人来一个打一个,好多人都七嘴八舌的议论打架、拉煤的事。村长史启胜一直打电话。议论了一会,有人说找他们去,没一会郭旭飞从里边出来,手里搂着七八根镐,他给了其一根镐把,这些镐把在郭绘军的车上,不知道是谁拿下来的,当时郭绘军就喊:“我车上有镐把。”孟忠堂拿了一根,孟培洋的妻子拿了一根,并且骂干部:“打着人了也没人管。”说话间就往东走,郭某、郭福先、XX飞跟在后面,后面跟着其和孟忠堂,其俩后面是郭旭飞、满红、郭某某、郭宏伟,还有一些人也跟着,相互都离的不远。当走到窄路的时候跟南小河村的人遇见后,郭建兰、张某、张某1、申卓琳、郭某某2都拿着镐把。郭建兰说:“见南李村人就打,别往头上打,往死打。”其看情况不对就往李村煤矿里跑,去跑进东门后就扔了镐把,开车回了家。史启胜、孟培洋、郭绘军、郭福先、郭旭飞、郭某某1、郭某都受伤了,其他人受伤没有不知道。当时拿镐把的有孟培洋的妻子、父亲孟忠堂、郭福先、郭旭飞、郭某某、郭某、满红和其。郭宏伟没有拿镐把在后面跟着。拿上镐把往东走的时候,孟培洋、郭绘军就在原来的地方躺着。其没有打架,就是跟着起哄。当天引发打架的原因是:南小河村的拉煤车全部排在前面,南李村的车都排在后面,郭绘军和孟培洋挡在拉煤车前,不让南小河的车进矿。34、被告人郭旭飞的讯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26日晚上,其和王志刚去了现场看见好多人被打倒,其就想去看看什么情况,当时大队干部都在现场,看见其村的孟培洋、郭绘军两个人躺在李村矿煤场东门外面,当时孟培洋满脸都是血,郭绘军也在那躺着,这时孟培洋的妻子路(鹿)海芳也过来了,鹿海芳看见自己丈夫被打了,就朝东边走,计划找打孟培洋的人,当时郭绘军喊他车上有镐把,不知道是谁把镐把抱下来给了其,其就抱着镐把放到了矿门口的地上。后来其村的人都拿上往南小河村民的方向鹿海芳走在前面,身后七、八米的地方跟着有史启胜、郭某某、郭某某等八、九个其村的人走了没多久,从东边过来大约三十多个人,其两伙人碰面后,东边过来的人就直接打开其等人了,其当时就被打倒在了地上。南小河的七、八个人,手里都拿着工具,然后他们在其身上乱打,其醒来以后已经在长子县人民医院了。其就记住一个胖胖的戴眼镜的年轻人,年龄在30岁左右,因为就是他嘴里喊着“给我打”。后其知道叫申卓琳。原审认为,被告人史启胜、王志刚、郭旭飞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且造成多人受伤,其行为均己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史启胜提出其到了现场后没见镐把,也没见郭旭飞拿镐把,其去的时候没有带械具,而是被打的时候随手捡起了械具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史启胜到场并非是为了积极协调处理斗殴,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李村煤矿监控视频显示,被告人史启胜不但看到了被告人郭旭飞从矿内将镐把搂出,而且也看到了郭旭飞发放镐把以及村民拿镐把,多名参与斗殴的人员也证明被告人史启胜参与了斗殴,故被告人史启胜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志刚提出村干部郭宏伟和史启胜给其打电话是让其去看看,其去了没打架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志刚拉上郭某后,又电话联系到王某某,用车将王接上和被告人郭旭飞到的李村煤矿,其在被告人郭旭飞发给其一根镐把后又主动从地上捡起一根镐把交给他人,并积极参与了斗殴,故被告人王志刚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旭飞提出其没有参与打架,其是在无意中有人给其递了四五个镐把,其拿到镐把以后就放到七八米以外的地方,在这期间也没有给任何人发镐把,更没有给王志刚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微乎其微,将其定为积极参加与者有失欠缺的辩护意见也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故被告人郭旭飞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原审不予采纳。在本案原审上诉期间,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史启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被告人王志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3、被告人郭旭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后,原审被告人史启胜、王志刚、郭旭飞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史启胜主要上诉理由是: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并非聚众斗殴案件的积极参与者和肇事者,更不是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上诉人到现场仅是为了调和矛盾等;2、上诉人并非本案的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被告人王志刚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未查清事实,上诉人未参与打架斗殴不构成聚众斗殴。原审被告人郭旭飞主要上诉理由是:1、本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上诉人有异议;2、原审判决未区分主从犯,对三名被告人均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与事实不符;3、本案中有人持械斗殴,并不等于上诉人也“持械”积极参加了“斗殴”,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处以三年二个月有期徒刑的刑罚,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对上诉人明显不公。二审公诉机关公诉意见是应认定王志刚、郭旭飞持械,有多名证人均可证实。三被告人都是积极参加者,原审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一致,且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史启胜、王志刚、郭旭飞持械参加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且造成多人受伤,该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史启胜、王志刚、郭旭飞所提并非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未参与聚众斗殴等上诉理由,经查,本案由本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原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史启胜、王志刚、郭旭飞持械参与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上诉人史启胜、王志刚、郭旭飞所提上诉理由与法律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广文审判员  张忠利审判员  洪 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