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滕俊伦与滕俊坤、滕淑娟、滕俊刚、滕俊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俊伦,滕俊坤,滕淑娟,滕俊刚,滕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滕俊伦,男,汉族,1962年5月31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滕俊坤,男,汉族,1954年7月8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滕淑娟,女,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滕俊刚,男,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滕俊强,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滕俊伦诉滕俊坤、滕淑娟、滕俊刚、滕俊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滕俊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82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牙克石市房产管理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牙克石市永兴办民生小区A-1区8号楼8-201号房屋(蒙房权证牙克石市字第1140213029**号)所有权人由滕先仁、徐云霞变更到滕俊伦名下,现已变更完毕。滕俊伦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