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明凤与曹家寿、朱秀云、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明凤,曹家寿,朱秀云,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694号申请执行人:江明凤,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曹家寿,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朱秀云,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江明凤与被执行人曹家寿、朱秀云、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9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家寿、朱秀云归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56000元(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2871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家寿、朱秀云、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家寿、朱秀云、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92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