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少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709号申请执行人:陈少杰,男,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亚太水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石大道470号。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33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9.30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亚太水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0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蔡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