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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恢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与李小文等人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小文,李广,李丙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874号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朋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小文,男,1975年7月3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李广,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丙红,男,196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小文、李广、李丙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分别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李小文限期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5350元、利息3479.7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用520元、执行费用320元;被执行人李广、李丙红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广履行案款2938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辉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朗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