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02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2504韩守洋与顾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守洋,顾春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504号原告:韩守洋,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被告:顾春祥,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守洋诉被告顾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韩守洋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无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守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韩守洋承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陈严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东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