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2504韩守洋与顾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守洋,顾春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504号原告:韩守洋,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被告:顾春祥,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守洋诉被告顾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韩守洋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无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守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韩守洋承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陈严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东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