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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淮北朝阳医院与高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朝阳医院,高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821号原告:淮北朝阳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岗楼立交桥东300米。组织机构代码48548851-7。法定代表人:张星拳,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利,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高申,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淮北朝阳医院与被告高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淮北朝阳医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朝阳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2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763.50元,由原告淮北朝阳医院负担。审 判 长  谢晓宾审 判 员  李清河人民陪审员  叶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婉婉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