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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曾岚、郑孙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特23号申请人:曾岚,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益彬,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孙强,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翔,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曾岚与被申请人郑孙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曾岚称,请求撤销福州仲裁委员会[2016]榕仲裁字第629号裁决。事实和理由:一、郑孙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郑孙强曾出具《店铺装修确认函》,对案涉店铺由曾岚与合作股东开办“江南名流酒庄和江南名流茶会所”、曾岚拟投入数百万元装修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可见,郑孙强明知案涉店铺是由福建江南名流茶业有限公司、福建江南名流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江南名流公司”)实际经营使用,曾岚与江南名流公司之间属于房屋转租关系的事实。郑孙强在仲裁程序中故意隐瞒上述《店铺装修确认函》,导致案涉裁决损害曾岚的合法权益。二、案涉仲裁违反法定程序。江南名流公司的住所地为案涉店铺。因郑孙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导致福州仲裁委员会未追加江南名流公司作为当事人,使得上述两家公司失去抗辩权利,裁决必然侵害江南名流公司的合法权益。三、郑孙强涉嫌与曾岚的合伙人(江南名流公司股东之一)潘祯串通,有预谋地侵占江南名流公司的财产,侵害曾岚的合法权益。郑孙强称,一、曾岚主张郑孙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导致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损害曾岚的合法权益,缺乏依据。二、曾岚主张本案仲裁违反法定程序,损害江南名流公司的合法权益,缺乏依据。三、曾岚主张郑孙强涉嫌与案外人潘祯串通一起有预谋地侵占江南名流财产,故意侵害曾岚的合法权益,均缺乏依据,曾岚与其合伙人潘祯之间的纠纷应由其另行解决,与本案没有关联。综上,请求驳回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7日,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郑孙强与曾岚之间发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并开庭审理,曾岚经福州仲裁委员会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2016年11月25日,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榕仲裁字第629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郑孙强与曾岚于2013年2月5日签订的《店铺租赁合同》;二、曾岚应于该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72号仓山万达广场A7#楼1层108商铺、2层108商铺辅助用房返还郑孙强;等等。本院认为,《店铺装修确认函》系承租人曾岚就店铺装修改造事宜征求产权人郑孙强同意的函件,曾岚在本案庭审中自认该确认函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曾岚在案涉仲裁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该确认函即便属实,亦不足以证实曾岚与江南名流公司之间存在房屋转租关系的事实;且曾岚是否将案涉店铺转租,均不能作为曾岚拒付租金及抗辩郑孙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正当理由。故曾岚以郑孙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店铺装修确认函》、福州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未追加江南名流公司作为当事人为由,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曾岚关于“郑孙强涉嫌与潘祯串通,有预谋地侵占江南名流公司的财产,侵害曾岚的合法权益”的主张,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综上,曾岚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曾岚请求撤销福州仲裁委员会[2016]榕仲裁字第629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曾岚负担。审 判 长  林 薇审 判 员  余秋萍审 判 员  李文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碧珍书 记 员  赵 坤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