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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代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代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6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代福,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6月2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由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302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刘代福在其岳母家中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渝F6XX**轻型普通货车搭乘雷某(未成年人)沿重庆市开州区南山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南山路中心客运站路段时,与邓小华驾驶的渝AGXX**大型普通客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刘代福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刘代福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代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6mg/100ml。被告人刘代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代福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代福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六千元。被告人刘代福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代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