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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大昌石墨加工厂、宁海县永金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大昌石墨加工厂,宁海县永金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582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大昌石墨加工厂,住所地台州市。被执行人:宁海县永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大昌石墨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宁海县永金模具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大昌石墨加工厂依据的(2017)浙0226民初2851号民事调解书尚未生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大昌石墨加工厂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2017)浙0226执258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张冬娣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陈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