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一金房地产有限公司、马瑞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一金房地产有限公司,马瑞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一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郭燕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瑞红,女,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一金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瑞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3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佛山市顺德区一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曾口头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条款未能明确管辖法院,故该管辖条款无效。上诉人上诉时主张双方当事人曾口头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管辖内。据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