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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71刑更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新明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71刑更275号罪犯赵新明,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兴县人,现在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万刑初字第5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新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赵新明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2013)并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认定罪犯赵新明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4次,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新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共获得监狱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新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赵新明系累犯,对其减刑幅度应适当从严。同时综合考虑原判犯罪情节以及刑罚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新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彦审判员  闫莉审判员  支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