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321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剑秀与梁正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剑秀,梁正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958号原告:梁剑秀,女,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林,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实,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正蔚,男,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剑秀诉被告梁正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剑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剑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剑秀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炎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叶绮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