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6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刘松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刘松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6334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世纪大道北侧中央佳地国际广场1号楼。负责人:冯亚飞,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祥江,男,汉族,1986年9月22日生,该支行客户经理,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松雨,男,汉族,1991年10月3日生,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被告刘松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994元,利息暂计420.85元、滞纳金暂计321.92元(暂计算至2016年6月2日,后续利息和滞纳金按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关于所欠本息仅为欠款清单,无法证明利息和滞纳金如何得出,也无明确具体的计算方式。因此该种情形应视为诉请不明确,即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应予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立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宣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