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6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波与郑建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郑建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182号原告:杨波,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郑建林,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郑建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波承担。审判员 李秋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鄢俊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