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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佩佩、漯河市弘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王连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741号宋佩佩、漯河市弘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你与王连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发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7)豫110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连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000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1560元,其他诉讼保全费用5000元,申请执行费2257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