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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祥符支行与张金梅、胡玉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祥符支行,张金梅,胡玉伟,徐焕焕,雷保卫,郑彦彦,李智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11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祥符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11298771P。营业场所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县府西街5号。负责人白本昌,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学勤,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金梅,女,汉族,1967年7月20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被告胡玉伟,男,汉族,1967年3月29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被告徐焕焕,女,汉族,1987年2月24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被告雷保卫,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被告郑彦彦,女,汉族,1985年7月9日生,住开封市。被告李智垒,男,汉族,1983年2月5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梅、胡玉伟、徐焕焕、雷保卫、郑彦彦、李智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祥符支行撤回对被告张金梅、胡玉伟、徐焕焕、雷保卫、郑彦彦、李智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祥符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