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9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树杰与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东柏梁村第三村民小组、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东柏梁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杰,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东柏梁村第三村民小组,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东柏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969-1号申请执行人郭树杰,男,2014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东柏梁村第三村民小组。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东柏梁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郭树杰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东柏梁村第三村民小组、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东柏梁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树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162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35162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郭树杰,申请人郭树杰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2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敖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