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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民初2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嘉兴市天鸿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文吉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天鸿纸业有限公司,上海文吉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2567号之一原告:嘉兴市天鸿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北工业区秀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8440386XW。法定代表人:梅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锋、侯文荣,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文吉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西首新发经济城第*幢。组织机构代码:70324903-X。法定代表人:金利锋,总经理。原告嘉兴市天鸿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文吉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嘉兴市天鸿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天鸿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天鸿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元,保全费310元,合计563元,由原告嘉兴市天鸿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