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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辖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济南吉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吉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辖终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吉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小纬北路9号天桥教育商务中心221室。法定代表人:王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号。法定代表人:冯新广。上诉人济南吉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民初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告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诉称,原告与被告通过招投标方式签署了关于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机器人应用技术实训室建设采购项目的合同,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规定,被告提供的产品应为浙江“天煌”牌教学仪器,但后来原告发现被告所供货品并不是浙江“天煌”牌教学设备,而是浙江海控教学设备。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诉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返还货款464400元并支付违约金119815.2元。被告济南吉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管辖协议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系买卖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如需诉讼应向甲方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应理解为双方约定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本案尚达不到中级法院管辖的标准,故应当由原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济南吉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济南吉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书“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因标的额不够,应理解为甲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裁定依据不足。上诉人系基于相信等级高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同意由甲方所在地管辖。本案约定由甲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无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应依法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查明,2014年10月21日,被上诉人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上诉人济南吉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就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工业机器人应用技术实训室建设采购项目事宜作了约定,《合同》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如需诉讼则应向甲方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后因履行发生争议,被上诉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上诉人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书面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日仲字第215号决定书,依法驳回了被上诉人的仲裁申请。后被上诉人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判令上诉人返还货款464400元并支付违约金119815.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如需诉讼则应向甲方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该管辖协议约定的管辖地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应认定合法有效,因本案诉讼标的额达不到中级法院管辖的标准,双方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应认定无效,但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关于管辖地约定的效力。本案甲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在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济南吉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何茂田审判员  王东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