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唐晓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唐晓,熊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被执行人唐晓。被执行人熊丹。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唐晓、熊丹银行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9282.3元及利息),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丹有养老保险(未退休)不宜处理。被执行人唐晓、熊丹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登记等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030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好成审判员  张红宇审判员  梁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