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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71刑更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飞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71刑更325号罪犯石飞,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现在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服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9日作出(2007)晋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6月、2014年5月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石飞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6次,记功1次,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罪犯石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4年8月至2016年11月共获得监狱表扬6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同时综合考虑原判犯罪情节以及刑罚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满京伟审判员  闫 莉审判员  支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