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王义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王义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王义春,男,1989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安徽置地投资广场26楼。组织机构代码78306825-4。负责人:鲍旭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定远县人民法院与王义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王义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存款1421.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季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