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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卫国拘留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603执3356号被拘留人:黄卫国。本院在执行绍兴佐雅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掌舵纺织有限公司(2017)浙0603执335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黄卫国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