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刑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益武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益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终280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益武,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于海南省万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万宁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6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益武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琼9006刑初193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李益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李益武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35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李益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益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益武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益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益武撤回上诉。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6刑初1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东审 判 员 陈伟审 判 员 邱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娟书 记 员 秦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