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新才与被告李玉梅、阜阳市鼎极纺织品精深加工有限公司、穆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才,李玉梅,阜阳市鼎极纺织品精深加工有限公司,穆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2643号原告:朱新才,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大学文化,会计师,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梅,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大专文化,阜阳市鼎极纺织品精深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阜阳颍东区。被告:阜阳市鼎极纺织品精深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开发区颍三路北侧、州十九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玉梅,该公司经理。被告:穆克亮,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颍州区财政局工作人员,住阜阳市颍州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新才与被告李玉梅、阜阳市鼎极纺织品精深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极纺织品公司)、穆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新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被告李玉梅、鼎极纺织品公司、穆克亮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新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360000(截止至2017年1月20日);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前的利息(后明确为判决作出之日)3.判令被告穆克亮、鼎极纺织品公司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1日,被告李玉梅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2分。被告穆克亮和鼎极纺织品公司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按约定向李玉梅账户转账100万元。后李玉梅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确定截止2017年1月20日,李玉梅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36万元,承诺在2017年2月19日前清偿,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承诺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请求。李玉梅、鼎极纺织品公司、穆克亮辩称,一、借款本金100万元是事实,现答辩人资金困难,请原告留出一定时间偿还。二、被2已经就该借款出资58万元股权作为担保,原告所保全担保人房屋及其他财产系重复查封行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身份证、营业执照、借款合同、照片、借款借据、银行转款凭证、还款承诺、承诺书,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利息表,有李玉梅、穆克亮签字,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股权出资登记表,原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5月21日,借款人甲方李玉梅与贷款人乙方朱新才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执行。担保人承诺自愿为甲方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李玉梅在借款人处签名捺指印,朱新才在贷款人处签字,鼎极纺织品公司在担保人处加盖印章,穆克亮在担保人处签名捺指印。同时李玉梅出具借款借据一张,该借款借据载明:本人李玉梅今借到朱新才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付给以下人员:户名李玉梅,开户行工商银行,账号6222021311009581737。李玉梅在借款人处签名捺指印,朱新才在贷款人处签字,鼎极纺织品公司在担保人处加盖印章,穆克亮在担保人处签名。朱新才于2015年5月22日通过工商银行账号向李玉梅账户转款100万元。借款后,李玉梅从2015年7月20日后不再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2016年4月22日,李玉梅将其在鼎极纺织品公司数额58万元的股权出质给朱新才,作为其借款的担保。2017年1月20日左右,李玉梅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一份,该还款承诺主要内容为:1、截止2017年1月20日,李玉梅欠朱新才借款本金壹佰万元、利息叁拾六万元、服务费贰拾壹万柒仟伍佰元,以上款项共计壹佰伍拾柒万柒仟伍佰元人民币。2、李玉梅承诺在2017年2月19日前向朱新才清偿上述欠款,担保人对此提供连带担保。李玉梅、穆克亮在该承诺上签名。承诺后被告没有还款,2017年4月25日,李玉梅又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根据李玉梅与朱新才于2015年5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李玉梅向朱新才借款壹佰万元整,由于李玉梅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截止到2017年4月20日,李玉梅共计欠朱新才本金及利息共计壹佰肆拾贰万元整,李玉梅承诺近期向朱新才清偿上述借款。担保人自愿对上述李玉梅的借款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直至该借款偿清为止,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李玉梅在借款人处签名捺指印,穆克亮、鼎极纺织品公司在担保人处签名加盖印章。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李玉梅向朱新才借款100万元,事实清楚,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借款时约定月利率2%,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均认可利息已支付至2015年7月20日,故利息应从2015年7月21日起支付。原告要求支付至判决作出之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鼎极纺织品公司、穆克亮为该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鼎极纺织品公司、穆克亮应当对58万元质押物外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朱新才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按月息2%计算);被告阜阳市鼎极纺织品精深加工有限公司、穆克亮对上述款项中58万元质押物外的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朱新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40元,减半收取85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20元,由被告李玉梅、阜阳市鼎极纺织品精深加工有限公司、穆克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长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