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江苏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92573116C,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泵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顾志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566739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申丰路88号。法定代表人:田仿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苏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982民初27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所有位于盐城市大丰区申丰路88号的房产已查封,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烨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