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广州市毅力电子有限公司、巫镇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广州市毅力电子有限公司,巫镇朝,詹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7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首层。负责人:韦海铭,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广州市毅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1400号1109房。法定代表人:巫镇朝。被执行人:巫镇朝,男,汉族,1979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被执行人:詹立平,女,汉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毅力电子有限公司、巫镇朝、詹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315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毅力电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