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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单元与钭晓虎、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单元,钭晓虎,李玲,况光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7民初1223号原告:马单元,男,198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钭晓虎,男,198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李玲,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况光羽,男,198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赫章县,原告马单元与被告钭晓虎、李玲、况光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单元、被告钭晓虎、李玲、况光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单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钭晓虎、李玲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00元;二、判令被告况光羽对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9日,被告钭晓虎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并约定于2017年1月25日之前还清。被告况光羽为被告钭晓虎提供了保证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钭晓虎未偿还借款。被告李玲与被告钭晓虎是夫妻关系,其应同钭晓虎一起共同向原告偿还40,000.00元借款。被告况光羽作为被告钭晓虎的保证人,应当对钭晓虎的40,0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法院,提出如前所请。被告钭晓虎辩称,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真实存在,而且该笔债务发生在我与李玲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笔借款是用于生意经营周转和铺面租金开支,被告李玲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李玲辩称,我不应该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钭晓虎是怎么向原告借的钱以及将借款用于什么用途我都不知道。我是在原告找我还钱以后我才知道被告钭晓虎向原告借了钱。我听况光羽给我说过,被告钭晓虎是将借款用于赌博的。钭晓虎借钱以后根本没有将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涉案债务是钭晓虎的个人债务。因此,我不应该对钭晓虎的40,000.00元借款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况光羽辩称,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真实存在,我的确为被告钭晓虎提供了保证担保。原告及被告李玲围绕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人对原告及被告李玲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及被告李玲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依法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9日,被告钭晓虎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马单元现金大写肆万元(40000.00)元,定于2017年1月25日之前归还。借款人:钭晓虎。担保人:况光羽。借款日期2016年10月19日。”同日,原告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向原告交付了40,00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三被告均未向原告偿还过借款。另查明,被告钭晓虎与被告李玲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2010年至2017年3月14日。本院认为:被告钭晓虎于2016年10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于同日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向被告钭晓虎交付了40,000.00元借款,原告与被告钭晓虎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被告钭晓虎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钭晓虎有义务于2016年10月19日之前向原告偿还40,000.00元借款。被告钭晓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向原告偿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请求被告钭晓虎偿还该40,000.00元借款。被告李玲提出了钭晓虎将借款用于赌博的事实主张,认为涉案债务应认定为被告钭晓虎的个人债务。本院认为,被告李玲所提交的对话录音是其与被告况光羽、案外人况勇的对话录音,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向被告钭晓虎出借借款时明知被告钭晓虎将借款用于赌博,也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钭晓虎将40,000.00借款约定为钭晓虎的个人债务。该笔债务发生在李玲与钭晓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李玲未证明涉案债务为钭晓虎的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涉案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李玲与钭晓虎应当共同向原告偿还40,000.00元借款。被告况光羽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况关羽与原告及被告钭晓虎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关系。被告况光羽并未与原告及钭晓虎就保证形式、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限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并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认定被告况光羽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全部借款债务,保证期限为2016年10月19日至2017年4月19日。在对被告李玲提供的录音进行质证的过程中,被告况光羽承认原告在2017年2月27日之前要求过被告况光羽清偿涉案借款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况光羽承担保证责任的日期未超过保证期间,被告况光羽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况光羽向原告清偿40,000.00元借款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们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钭晓虎、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单元借款40,000.00元;二、被告况光羽对被告钭晓虎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况光羽向原告马单元偿还40000.00元借款后,有权向被告钭晓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被告钭晓虎、李玲、况光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