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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彩娇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陈彩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70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负责人朱家麟,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彩娇,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关于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被告陈彩娇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彩娇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发现被执行人陈彩娇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民审 判 员  张 巍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