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孔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745号原告孔某,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秦立田,桃墟镇法律服务所法务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家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