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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宗全、宁国市青龙湾竹艺制品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全,宁国市青龙湾竹艺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909号申请执行人:杨宗全,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青龙湾竹艺制品厂,住安徽省宁国市青龙乡青龙村。本院在执行杨宗全与宁国市青龙湾竹艺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杨宗全于2017年4月2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宁国市青龙湾竹艺制品厂支付执行款100000.00元,现宁国市青龙湾竹艺制品厂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宁劳人仲案字(2016)第136号仲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毅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