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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莫延奎诉被告周献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延奎,周献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1189号原告:莫延奎,男,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被告:周献雨,男,198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莫延奎诉被告周献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人工费8,96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盘锦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承揽的兴隆台区东方银座的天然气安装工程,被告承包了此工程的人工费部分,雇佣原告为该工程干人工活,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17年1月13日为原告出具了人工费欠条共计11,960.00元,并于春节前给付原告3,000.00元,尚欠8,9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或送达地址,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无法提供能联系上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对被告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莫延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宝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