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加有与史正清、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加有,史正清,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28民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加有,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住青海省乌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正清,男,1963年5月7日出生,住青海省湟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德新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710515308B。 法定代表人:伊国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恩,男,1990年3月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上诉人王加有因与被上诉人史正清、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加有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加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加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848元,由上诉人王加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萍 审判员 谢文娟 审判员 谢建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燕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