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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张新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张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99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相城区北桥街道名扬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13800056-4。法定代表人:顾建中,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新海,男,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新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7188.50元。执行中采取以下措施,1、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新海名下位于长兴县洪桥镇南阳村三家村18号有住宅一套,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暂无法处置;2、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情况,有零星存款,未予扣划;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9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兵 来自